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113司執
3.
鑑價報告記 載,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且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據債權人之代理人 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 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8.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9.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