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為巷道; 編號
2.
6土地上有磚造平房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為空 地,平日堆放雜物及停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 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債務 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
5.
3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訂為 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買受,惟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