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臨路, 僅有私設巷弄可通行,該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前開建物為第三人占用。因債務 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