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90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 地,有無建物占用,尚須鑑界、同段190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惟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之其 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
7.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 一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