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7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為草地、竹子,104地號土地無 路可達,確切位置需鑑界,依空照圖顯示為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4.
拍賣標的115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拍賣之115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 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