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現況為既成道路,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依航照圖所示1311-10地號 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 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 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