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其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斗六市中華路250巷18號,惟上開建物已無屋頂(塌陷),為磚造老舊建物(應已無法居 住使用)、土地上有垃圾及置放雜物凌亂。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有廢棄平 房及雜物,土地未直接臨路,為袋地。據債權人稱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 出租出借等情。再本件債權人僅就土地部分聲請執行,不及於土地上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及地上物,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是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皆不 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 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 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