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4.
1055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 查明注意。
6.
1203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 員稱其上種植檳榔樹,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8.
1559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 地政人員稱為原始林,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3.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
14.
1559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