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369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110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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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1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
保證金:
8
總坪數:
158.8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58.8 坪
總現值:
21.5 萬
拍後增值:
-18.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1103地號,面積 2,100 m2,持分 1/4,4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雜林地,無路可達。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裡地,因未臨路無法到達,以空照圖判斷現為雜林,請投標人注意。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樹林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依土地謄本上所載,拍賣土地屬山坡保育地農牧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1103地號
2,100 m2 × (1/4) × 410 元 - 40 萬元
= -1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8
2拍 部分點交
57.6 坪 / 1,712 萬
2025/7/16
3拍 不點交
5,867.7 坪 / 1,490.6 萬
2025/7/15
3拍 不點交
38.8 坪 / 32 萬
2025/7/15
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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