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有種 植果樹,其間搭有一工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有工寮不在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林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辦理。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桃源、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