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5日查封時,現無人居住,鄰居稱債務人曾朱素秀未居住於 此,住在大愛村,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因使用情形尚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210-2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 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16建號建物係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若債務人有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而應買人或聲明 承受人欲承接其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者,應以法令所定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者為 限,請投標人注意,若因資格不符致無法承接時,投標人亦應自行負責。
10.
53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