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00地號為山坡地,上面為雜樹林,無道 路可通往。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 育區農牧用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現況為植 木及農作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8.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