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現為部分雜草空 地、部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