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0地號土地 部分為空地,
8.
15地號土地均無道路可通達,依空照圖所示目前均為雜林地;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9.
20地號土地有部分少範圍種植零星果樹,6地號土地因 未臨路且無適宜道路可通行,僅能依地籍圖套繪航照圖位置遠眺其現況及狀 態,3宗土地形狀均為不規則形,6地號土地為山坡下低窪處,
10.
20地號土地 為緩坡且臨約3公尺寬之興中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11.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3宗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3.
本件標的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15.
15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 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7.
20地號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 注意。又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 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 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8.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2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六、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