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49-8地號為山坡地,上面為雜樹林。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臨近2米梅蘭林產業道 路,現況為植木及農作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