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875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 落(三合院之左護龍),1875-2地號土地則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 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 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