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99─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建物坐落,建物為三合院之一部分(門牌號碼公崎巷14號);699─4地號土地為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建物坐落;699─5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699─3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因其構造、面積與稅籍資料不符且經濟價值甚微,故不予執行,道路部分則供大眾通行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