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現為地下室,為車道、車位、倉庫、樓梯使用,經函警協查:債務人稱之前雖有車位,惟已於94年拍賣移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或本公司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所有人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情形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請投標人自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