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正73151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65之5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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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4 ~ 2025/12/23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153.6
保證金:
30.8
總坪數:
17.6
坪單價:
8.7萬/坪
持分地坪:
30.4 坪
公告建坪:
17.6 坪
總現值:
47.3 萬
拍後增值:
-8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17.6 坪
其他內容:
1層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興山段 835地號,面積 201.2 m2,持分 1/2,128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65之5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 175,持分 1/2,25.6 萬
一層:111.24屋頂突出物:5.23合計:116.47 (一層樓房)
拍賣紀錄 (3)
1拍,2025/7/15,總底價 240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13.6萬/坪,流標
2拍,2025/8/12,總底價 192萬,保證金 38.4萬,坪單價 10.9萬/坪,流標
3拍,2025/9/16,總底價 153.6萬,保證金 30.8萬,坪單價 8.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5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房屋,門牌 為興山路65之5號,另有部分空地,及隔壁房屋占用一小部分。嗣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吳傳成在場稱17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之姐姐吳采霖 與其家人自住使用,無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 界稱835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興山路65之5號)。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 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17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835地號土地及175建號建物拍賣,除17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17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為116.47平方公尺,其中0.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興山段 835地號
201.2 m2 × (1/2) × 4,700 元 - 128 萬元
= -8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22
1拍 不點交
84.3 坪 / 430 萬
2025/10/14
1拍 不點交
3,837.7 坪 / 5,800 萬
2025/10/14
2拍 不點交
1,331.5 坪 / 11,248 萬
2025/10/15
2拍 不點交
8.8 坪 / 1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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