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5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房屋,門牌 為興山路65之5號,另有部分空地,及隔壁房屋占用一小部分。嗣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吳傳成在場稱17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之姐姐吳宗霖 與其家人自住使用,無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 界稱835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興山路65之5號)。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 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17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835地號土地及175建號建物拍賣,除17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17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為116.47平方公尺,其中0.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