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4才19617

高雄市大樹區佛光段91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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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3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0
保證金:
34
總坪數:
353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53 坪
總現值:
163.4 萬
拍後增值:
-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許家甄
許家甄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12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佛光段 919地號,面積 3,967 m2,持分 2942/10000,170 萬
法院筆錄 (10)
2.
如備註欄所示。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一工寮,其餘均為果樹。復 據債務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具狀陳報,土地上之果樹應係伊之先祖父輩栽種, 目前由伊父親在種植照顧。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為非都市計畫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現況為種植荔枝樹、部分為農路使用,主要臨2至3米路,土地呈 高低差之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佛光段 919地號
3,967 m2 × (2942/10000) × 1,400 元 - 170 萬元
= -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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