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0地號土地上有 香蕉、龍眼樹及雜樹林,債權人之代理人具狀陳報稱標的物上有共有人即債 務人吳OO種植之果樹;本院復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再執行履勘時,地政人員 指界稱土地其上有種植果樹(龍眼樹等),在場第三人即吳陳OO表示果樹係其 先生吳OO所種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上開不動產1宗(含土地上動產即農作物)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5.
820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820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 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 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爰本 件就土地及其上農作物(即果樹等)一併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