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稱其在此居住幾天,平日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一樓為1 廳1廚1衛2房,二樓前方有祭祀祖先,3樓為鐵皮加蓋屋頂。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 險。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12.
trial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