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92地號土地有鐵皮廠房(門牌 號碼為溪埔路4巷30之10號)及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座落其上,693及694地號土地 上則均種有果樹,其中693地號土地另有通道,土地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占有使 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 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 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 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 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 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