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14地號現為雜木林,有臨路。
3.
本標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 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 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