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據地政指界736地號為成功街14號房屋前柏油道路,733地號為成功街7號房 屋前柏油道路,另部分為7號房屋坐落,以上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本件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