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52及72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9.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