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3段350巷巷口向東北方約90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 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