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現作漁塭使用,1053地號土地除有一漁塭 外,有部分與鄰地合併為另一池漁塭,
5.
1065地號土地合併作漁塭,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漁塭由債務人自己 使用。
6.
1061地號土地因與鄰地混合使用,拍定後不點交;1053地號土地 除與鄰地合併使用之土地不點交外,1053地號土地其餘部分得點交。惟有依法 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11.
聲請點交漁塭時,需待債務人放養之漁獲收成後,本院始可點交,另如有 築堤、漁撈等點交費用,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買受人應自行考量點交之等待 時間及費用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