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債務人陳報自住使用,除頂樓外未出租他人,又建物頂樓全部出租 與第三人王○璇占有始用,另每月最多提供承租人二次進出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第三次起每 次進出須給付費用,惟颱風天、天災發生時為保障設備不在此限,租賃期間自台電同意併聯日 起算20年,年租金為台電購售電費用之百分之5,前開建物屋頂租賃契約書業經公證,本件拍賣 建物頂樓裝設太陽能板及相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承租人王○璇所有,前開設備未併附拍賣, 拍定後頂樓及太陽能設備管線占有使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在不違反建物屋頂租賃契約書(1 08年1月4日簽訂契約)內容範圍內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302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344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92-10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 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