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一棟四層樓房之坐落基地。樓房牆上有 二個門牌,據債權人主張,建物目前為債權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上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