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雜草、雜木林,部分則有數座墳墓坐落其上,部分則為柏油路面之道路,惟土地之四周界址仍待鑑界始能確定。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農業使用(稻田等)、雜木林、墳墓。土地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耕地承租人(須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3‧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1‧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