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同使 用,現況應為種植綠肥。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接臨道路,出入須經 過鄰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 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 事宜。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 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土地不得拒絕買受,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耕地承租人 (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三如 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 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三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 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