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荒廢之漁塭,部分為雜草。依查封筆錄記載:3098地號與3098─1地號土地合併使用,土地上為水池。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標的使用現況,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符,且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