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1─1地號土地相連,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係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