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種植水稻。據 鑑價報告記載,西南側土地上有抽水設備。土地上水井(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是 否坐落拍賣土地上)及作物依法為土地之成份,惟抽水設備屬動產,不在拍賣 範圍。又土地上之作物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 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 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