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210地號土地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廟宇 (將軍府)坐落。據債權人稱:前開廟宇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土地,由民眾捐錢興 建供大眾祭拜。前開建物於查封前即為第三人合法占有使用,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之情形,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
7.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