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2111-3地號上有2層樓建 物坐落,2117地號為建物前之空地。據鑑價報告記載,兩筆土地與國有土地合 併使用,2111-3地號目前地上有未保存登記透天厝跨建,2117地號為屋前水泥 空地;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之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 有優先承買權。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trial無。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