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約,其中880地號土地為道路,779地號土地為部分路地,雜草空地,另其上有 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 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779地號土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 明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