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40-
3.
40-5地號土地為水 溝,96-5地號土地長滿雜草;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均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 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 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 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