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 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土 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 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據雲林縣水林鄉公所函復本院,拍賣之土地領有
9.
雲營使字第06號使用執照在案,建物用途:住宅。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 利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