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 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