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作物。經通知債權人 及債務人後,仍無法查得地上作物種植人為何人。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 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3.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