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目前部分休耕中,部分種有香蕉,種植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 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