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248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建物,343地號土地部分 空地,部分道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 標,亦得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7.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 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