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85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門牌號碼:北港鎮仁和路39巷8號)。土 地上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 應買人注意。
11.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3.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