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之舅舅陳稱:債務人購買本件標的之金錢來源,來自於其 母親即債務人祖母,故其有居住權,並非無權占有。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 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8.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無擔 保請求,請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