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不動產由第三人洪○成與其配偶占有使用,債務人並無居住在此,故拍定後不點 交。
8.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拍賣之土地時,應連同建物一併買受。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1.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12.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