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 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之40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 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4.
400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 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 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