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為加強磚造鐵皮頂建物、小型鴿舍,其 餘為空地,空地上堆置廢棄磚塊,長滿雜草;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 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未併附拍賣, 且建物、地上物所有權歸屬及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拍定 後僅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0.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11.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