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外圍有 圍牆,土地部分空地、坐落數棟建物、牛舍、倉庫等地上物坐落。惟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 內,權屬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 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103-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 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 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 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 購該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 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 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 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 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 查權限。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103-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二應買人於投標前 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 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 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 理)。